您当前位置:自贡教体云平台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浏览文章  
市教育局负责人就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答记者问
时间:2008/9/4 18:14:30  来源:市教育局计财科  浏览:   字体:

  

     国务院决定,在2006年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保障机制改革的基础上,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目前社会各界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很关注。针对大家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自贡市教育局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

    记者:我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分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对象包括哪些学生?

    负责人: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08]144号),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所有学生的学杂费和信息技术教育费;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因地震灾害造成家庭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

    记者:我市实行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后,取消了学校哪些收费项目?

    负责人:我市实行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后,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杂费、信息技术教育费;取消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初三补习费、蒸饭费、教辅资料费。

    记者:我市实行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后,还保留了学校哪些收费项目?

    负责人:按照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问题的通知》(川教[2008]250号)规定,保留的学校收费项目包括:一是代收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仍按自贡市教育局、自贡市物价局、自贡市财政局《关于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自教计发[2004]25号)标准执行;二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住宿费仍按自贡市教育局、自贡市财政局、自贡市物价局《关于我市2002年秋季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自教发[2002]9号)和自贡市教育局、自贡市物价局、自贡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中小学学生公寓住宿暂行标准的通知》(自教计发[2003]24号)标准执行,借读费仍按自贡市教育局、自贡市物价局、自贡市财政局、自贡市监察局《关于调整小学和初中借读费标准的通知》(自教发[2005]32号)标准执行;三是服务性收费:小学托管费、自行车寄存费。仍按自贡市教育局、自贡市物价局、自贡市财政局、自贡市监察局《关于规范我市服务性收费行为的暂行通知》(自教发[2004]4号)标准执行。

    记者:我市将如何确保这一政策的顺利实施?

    负责人:在政策的实施过程中,我市将加强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防止“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后,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和信息技术教育费。学校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严禁学校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严禁任何部门和学校为学生统一订购教辅资料和统一***保险,涉及防疫费用应由学生承担部分由防疫部门直接收取。严禁捐资助学与入学挂钩。学校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教育督导部门将强化监督检查,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等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